1.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2.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3.中国拳击协会的组织章程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协会理事名单-职业联赛理事会民政部

以吉林省为例,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注册社会团体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社会团体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对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咨询。

2、申请人根据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的名称等意见,需找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

3、申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开设临时银行账户的通知,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并做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筹备组起草社团章程、登记申请书,拟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指导后,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5、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选举理事,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领导机构。

(二)申请批准

1、申请人在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省政务大厅省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材料转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复核和必要性论证。

3、不予成立登记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由审批窗口告知办事人。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吉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及定向专业人士、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和指导定向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加强我国定向运动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本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在国际定向联合会的合法代表。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拟定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技术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各国家和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六)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定向运动,或者从事与定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合格、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拳击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拳击协会”(简称中国拳协),英文译名CHINESE BOXING FEDERATION英文缩写C B F。

第二条 中国拳击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拳击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以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拳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拳击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拳击运动的开展,促进拳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拳击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拳击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拳击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拳击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国际拳击联合会(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简称AIBA)是国际奥委会唯一承认的单项拳击体育组织,中国拳协是其承认的合法会员。

第六条 中国拳协承认并遵守国际拳击联合会的章程、章程附则及适用于比赛的竞赛和技术规则,同时承认并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拳击联合会各种形式的拳击比赛,包括国际拳联奥林匹克拳击(AOB)、国际拳联世界职业拳击联赛(WSB)以及国际拳联职业拳击比赛(APB)。

第七条 中国拳协不承认其它非国际拳联的职业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地位,任何在国际拳联以外的拳击职业组织或其它职业交手项目国际组织任职的个人必须放弃与该组织的会员身份一年以上,否则不得担任中国拳协的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大中院校和青少年参加拳击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拳击运动水平;

(二)研究、拟定拳击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拳击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拳击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拳击训练系统,提出完善拳击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拳击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提出拳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七)组织拳击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拳击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对职业拳击在国内的发展及相关活动拥有唯一管理权;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拳击运动刊物;

(十)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拳击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和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拳击俱乐部,经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拳击协会或社团组织并承认本章程,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会议通过,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副、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名誉副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中国拳击事业的支持,特设名誉副一职。名誉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能够为中国拳击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副、名誉副、秘书长任期4年。(副、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副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中国拳击项目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中国拳击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赛区承办单位、参赛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赛风、赛纪,中国拳击协会特别制定了《中国拳击协会纪律处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拳击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举办的一切拳击赛事。

第四十七条 中国拳击协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中国拳击协会发布。

第四十八条 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处以5000-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取消比赛成绩,归还获奖奖品;

(五)、取消运动员资格;

(六)、取消助手资格;

(七)、禁止运动员参加将来的比赛或一定期限内的比赛;

(八)、禁止会员协会参加比赛;

(九)、暂停或禁止裁判﹑官员和助手等参加某些活动;

(十)、降职或取消裁判等级;

(十一)、禁止参加任何拳击活动;

(十二)、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十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